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    源: 期货协会

作    者:

时    间: 2009年9月21日 09:41

深圳市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8年4月 24日通过)

为加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的管理,增强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信息透明度,协会根据《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2008年3月4日颁发的《深圳辖区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有关规定,并经期货经营机构全体会员(下称会员)讨论通过,特制定《深圳市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会员特指深圳辖区内的期货公司及期货营业部。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指引》的要求制定期货公司/营业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深圳证券监管局、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会员必须把好信息披露与报送的质量关,做到信息披露与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 会员在报送信息中,如有特别声明“暂不公开”的有关内容,协会将会在网上设立加密保护,直至会员声明“可以公开”为止。

第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但不限于《指引》中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例如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信用评估机构对期货公司信用评价的书面记录。

第六条 会员传送的所有应披露的信息,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zfachina.org公开披露。

第七条 会员需要披露的年度(半年度)报告应以“PDF”文件格式按照《指引》有关要求按时报送至协会邮箱szfa@vip.163.com及深圳证监局期货处邮箱qhc@csrcsz.gov.cn,其余披露内容应以“DOC”只读文件格式报送至协会邮箱及深圳证监局期货处邮箱。

第八条 协会网站专管员,对会员报送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负有如实、及时、完整和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协会有权对会员披露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评估,协会对评估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扩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理事会。

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


期货经营机构会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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