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第四条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对口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自律规则、专业标准,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四)为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五)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六)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协助组织行业培训;
(七)总结、宣传行业实践;
(八)证监会、协会等委托或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当符合专业性、积极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求。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协会会员单位人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人员参加。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协会会员数量的百分之五;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三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委员指派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协会联络人,负责委员会与协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专项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或研究成果;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或者是相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领导委员会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二)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愿意并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提名,协会理事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可向协会推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候选人。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根据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名委员,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同时在三个及以上的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
同一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确需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根据协会理事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主持专题研究与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由其指定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代行主任委员职责时,应由主任委员或协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参与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四)完成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根据委员会的安排,列席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委员会文件;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会务的组织和安排;
(六)其他应当由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惩戒的;
(二)调离期货行业,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委员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可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出现在两年内参加委员会会议不足一半等不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可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理事会解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及顾问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解聘。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主动退出委员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增补委员。增补委员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求主任委员同意后根据增补委员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名,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聘任。
增补委员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不履行职责的,可由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除指派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指派一名秘书。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备案,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建议,专业委员会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协会相关职能部门。
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协会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委员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决议或决定应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通过。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委员会实际情况,对表决通过比例另做规定,但不得低于前款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决议等文件,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直接或间接输送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协会负有保密义务,对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责时所接触、知晓的涉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根据协会理事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且涉及协会或委员会有关工作的,不得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六条 对于行业发展、协会工作或委员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协会视情况给予下列奖励:
(一)向委员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发送表彰委员工作的表扬信;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研讨会、培训班等;
(三)优先推荐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外事活动、国际交流等;
(四)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或公开表彰;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委员,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劝退或解聘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顾问按照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纪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会理事会授权制定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