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中期协字〔2018〕172号 


各有关机构: 


   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业务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调整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以下简称《主协议(2014年版)》)名称,修改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协议内容保持不变。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主协议》适用于除信用保护合约外的场外衍生品。 


    二、备案要求 


    各有关机构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应当继续按照各协会要求履行备案职责。 


    三、新老协议衔接 


   交易双方在本通知发布前签署的《主协议(2014年版)》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前述交易双方开展新的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信用保护合约除外)时,应当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12月27日


深圳市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