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入会时暂免予缴纳入会费。 


(二)期货公司会员年会费。期货公司会员按每家2万元缴纳年会费。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以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作为划分依据,特别会员年会费分为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三档。上年度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不足30亿元的,按1000万元缴纳;上年度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达到30亿元但不足60亿元的,按2000万元缴纳;上年度经审计的手续费净收入超过60亿元(含本数)的,按3000万元缴纳。 


根据协会当年预算情况,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对特别会员年会费进行减免。 


(四)其他会员年会费。期货公司会员、特别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暂免予缴纳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期货公司会员年会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 


(二)特别会员年会费于每年5月31日之前缴纳。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本条第(一)项中所指“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受理相关业务登记、备案和咨询,认定和管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组织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定期统计公布相关业务数据,召开行业工作会议,赠阅部分书刊信息,组织期货基础知识视频直播培训,组织投资者适当性测试,提供协会原创的投资者教育产品等。上述基本服务项目不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定期向会员、理事会、会员大会公布或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深圳市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