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0修订)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20修正)

2020-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期货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期货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经××公司××董事会×年×月××会议批准,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应披露子公司、分公司和营业部的数量、分布、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末数、年(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率、固定资本比率、经调整净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手续费收入、代理交易金额、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股本)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股本)的比率=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本)×100%

  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营业支出率=营业支出/营业收入×100%

  (二)公司在计算上述各项指标时,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实收资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实收资本(股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日期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和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六节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经纪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经纪业务做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其经纪业务的行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包括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经纪业务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所采用的基本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资产主要项目、股东权益、营业支出主要项目、营业利润、净利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等比上年同期或年初数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在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表外负债、账外资产和账外经营等情况,是否有违反《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分析本年度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详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公司应简要分析本期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应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拟改进的方面和相关措施等。


  第四十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应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或报告期继续发生委托他人进行投资、现金资产管理等事项。公司应披露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收益确定方式、双方约定的投资方式以及当年实际收益(损失)和实际收回情况等。公司还应披露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抵押、质押等)的总额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做出重大处罚的记录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应分审计费用和咨询费用等项分别披露。

  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等。


第八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该年度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五十二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对本期发生变化较大的项目应做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期货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条 除按照第十五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报告使用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开始任职时间;在报告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及下属各营业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六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会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自有银行存款、期货保证金存款、应收货币保证金、应收质押保证金、其他应收款项、坏帐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总额、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其他应付款项、流动负债合计、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风险准备金、未分配利润、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财务指标和业务数据的本年数、年初(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一)财务状况指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率、固定资本比率、经调整净资本。

  (二)经营成果指标:代理交易金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他相关信息:许可证号、注册资本、净资产、质押品质押时市值、质押保证金额、质押品期末市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计算上述各项指标时,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实收资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实收资本(股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节 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法人治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有效性做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应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说明是否按规定完成对客户保证金的封闭运行、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或为客户融资的问题,并对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与否进行概要说明。


  第七十一条 因会计政策变动、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等因素导致披露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受到重大影响的,应概要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应概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二)按照涉诉债权和涉诉债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及以前年度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抵押、质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期货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准确的说明。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不论本附件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概况

  2.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3.税项

  4.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7.或有事项

  8.承诺事项

  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概况应简介公司历史沿革(包括改制情况、增资扩股等)、主要经营业务等。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及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2.记账本位币。

  3.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4.主要报表项目的计量属性或计量模式。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报表项目,还应说明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或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在说明所采用的估值技术时,应说明相关的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等情况。

  5.营业部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6.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7.质押品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8.实物交割的核算方法。

  9.资产减值的计提及转回处理,包括确定各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使用的具体方法;存货跌价、固定资产减值、在建工程减值、无形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商誉减值的确认依据和计提方法。

  10.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类别、分类指定的依据,涉及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理由。

  11.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2.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3.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说明各种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15.期货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核算方法。说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风险准备动用的确认标准及核算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分别说明公司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17.佣金的核算方法。

  18.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9.一般风险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核算方法。

  20.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21.如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累计影响数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说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22.关联方的确认原则。


  第七条 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1.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最左侧为期末数;对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按照比较财务报表列示本期数和上期数并说明变动情况,最左侧为本期数。

  2.不常见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年度间变动额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或年度间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3.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内容进行注释:

  (1)货币资金

  应分别列示现金、自有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期货保证金。其中,期货保证金应按币种分银行单独列示。

  应说明期末银行存款中有无短期拆入或临时存入的大额(100万元以上)款项,若有,须分别披露此类款项性质和金额;说明期末银行存款有无使用受限制的情况,如抵押、冻结、封存、存放境外等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若有,须详细披露受限制或风险的原因及金额。

  (2)应收保证金

  应分交易所披露应收货币保证金、应收质押保证金金额。其中应收质押保证金应按质押品类别披露质押时市值、折扣率和期末市值。

  (3)应收款项

  ①应分别列示应收风险损失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

  ②应按帐龄列示不同逾龄段(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并说明本期内列作坏账核销的情况;

  ③应收款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即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披露该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④分别披露期末各应收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大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⑤应收款项中如有关联方欠款,应披露关联方单位名称、期末期初欠款金额、帐龄和款项性质;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披露该欠款股东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和款项性质。

  (4)坏账准备

  应按应收款项的类别分项披露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本期转销、本期收回已转销数、期末数等。

  (5)权益工具类金融资产

  ①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并在各金融资产项下区分投资类别和品种,按股票(A、B股)、基金、国债、企业债券等分别披露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本期的净利得或净损失、按实际利率法确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利息费用总额等;

  ②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等;并分类披露判断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③年度内发生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使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发生改变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6)长期股权投资

  ①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三类分别列示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公司名称、行业、初始投资额、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和期末数,并说明本年度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包括被清理单位名称、清理金额和清理损益;

  ②按单项列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计提依据。

  (7)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

  ①对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应按类别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减值准备计提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担保或封存等情况,应予以说明;

  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单独反映。

  (8)无形资产

  ①按项目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减值准备计提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②对本期增加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9)其他资产

  ①应按资产的性质、内容与资产形态如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分项列示期末与期初金额;

  ②若有因抵债而取得的房地产、长期冻结或封存的资产等应在此项目中单独列示。

  (10)应付保证金

  应区分自然人和法人列示期末和期初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的户数与金额。应分交易所披露应付货币保证金、应付质押保证金金额。

  (11)短期借款

  应分项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资金用途。对若有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披露未偿还的原因及还款计划,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期后偿还情况。若属抵押、质押借款,还应注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名称、价值等。

  (12)期货风险准备金

  应披露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动用数与期末数;说明本期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若本期动用风险准备金,须披露具体项目、金额和动用原因。

  (13)应付款项

  ①应分项列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②期末应付款项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披露股东单位名称、金额和款项性质;

  ③分别披露期末各应付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前五家单位名称、金额及款项性质。

  (14)应交税费

  应按税种等分项列示期初数、本期应交数、本期已交数和期末数。

  (15)预计负债

  应披露各预计负债项目的期初数和期末数,并说明重大项目的确认依据,年度内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应披露据以调整的确凿证据。

  (16)长期借款

  应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担保借款等)分项列示借款金额及其借款期限、剩余期限、借款资金用途。若有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披露未偿还的原因及还款计划,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期后偿还情况。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单独披露。

  (17)其他负债

  应按其他负债的性质、内容如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分项列示其他负债的种类、事项、期初余额、期末余额等。

  (18)实收资本(股本)

  ①应按股东披露股东持股比例和金额的期初、期末数,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②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

  ③报告期内实收资本(股本)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证监会的核准文号及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19)资本公积

  应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有关决议。

  (20)盈余公积

  应分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或依据。

  (21)一般风险准备

  应披露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动用数与期末数;说明本期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若本期动用一般风险准备,须披露具体项目、金额和动用原因。

  (22)未分配利润

  说明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本年度有发生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须详细披露该调整事项的内容、原因及影响金额。

  (23)手续费收入

  ①应分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披露各项手续费收入的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②公司还应按行政区域披露各省级行政区域内公司设立的营业部家数和手续费收入情况。

  (24)利息净收入

  应列示利息收入的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

  (2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应分投资项目(交易性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及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衍生工具、其他)列示本年度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6)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收入类别(如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担保收入、按交易所要求代开实物交割增值税发票过手收入)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7)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按税收类别,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项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28)业务及管理费

  应披露占公司业务及管理费较大的前十种费用名称、本年数、上年数及增减百分比。若金额和增减幅度变化较大的,还须说明变动原因。

  (29)其他业务支出

  应按支出类别分项列示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30)投资收益

  ①应分投资项目(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披露本年数、上年数、增减百分比;

  ②若某项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做出详细说明。

  (31)营业外收入

  应披露占公司营业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种收入名称、本年和上年发生额。

  (32)营业外支出

  应按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违约和赔偿损失、非常损失等)披露本年数、上年数。


  第九条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应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时的账面价值、转让金额和转让原因。


  第十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披露本公司的母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等;披露本公司的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本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等;披露本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本公司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期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本期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

  2.披露本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未结算项目情况等。


  第十一条 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预计负债,应说明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期初期末余额及变动情况、预期补偿情况;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说明或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公司资产负债表日没有预计负债、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承诺事项

  除按照第十二条要求披露或有事项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诺事项,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应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第十四条 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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