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调解规则
来 源: 期货协会
作 者:
时 间: 2010年12月9日 08:25
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调解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调解期货业务纠纷,保障期货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之间因开展期货业务而产生的纠纷,为寻求友好地解决,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调解,并向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递交调解申请的,适用本规则。
在适用本规则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约定排除或变更本规则中的任一规定,但上述排除或变更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期货业务纠纷,包括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期货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因开展期货业务而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 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调解应根据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律,参照行业惯例,以公平、公正、合理和及时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根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
调解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也可以受理,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等;
(二)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如有);
(三)争议事实、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
(四)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九条 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审查合格后,立即转送给被申请人一式一份。审查包括是否属于本规则的调解纠纷、资料是否完整等事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同意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
第十条 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的,调解程序即行开始。如以口头表示接受,应即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
第二节 调解员的指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调解申请时,深圳市期货业同业协会将指定一至两名协会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负责该案的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调解员必须忠于职守,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若申请人提出调解员应回避,由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会长决定调解员是否回避。
第三节 调解的进行
第十四条 调解员可以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愿望。上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二)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调解员可以对纠纷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
(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方案;
(五)调解员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对纠纷提出说明书,说明自己的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和根据,并附上该当事人认为适当的证据;
(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
(七)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九)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等。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该与调解员进行善意的合作,特别是应该按照调解员的要求提出书面文件,提供证据和参加会晤。
第十七条 调解员从一方当事人知悉有关纠纷的事实情况或收到有关资料后,可以将情况或资料告知或交送他方当事人,以便他方当事人有机会做出他认为适当的解释。但是在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告知情况或交送资料时,特别附有应予保密的明确条件的,调解员即不应将该情况或资料告知他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调解在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员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节 调解终止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以书面意见形式终止调解程序;
(三)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 经过调解,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纠纷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即制定和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对于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部分纠纷事项,应当在和解协议书中作出明确表示。和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和承诺,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执行。
调解员可以依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或协合当事人制作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与当事人对于有关调解的一切事项均应保密。除为执行所必要外,对和解协议书亦应保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进行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及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方案和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在同一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要求调解员充当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申请书条款: 合同所产生的或与 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双方磋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诉诸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首先本着诚信精神按照《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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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电话: 传真: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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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基本事实:
争议要点:
调解请求:
申请人:
日期:
和解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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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主要争议事实:
和解事项:
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竞价纠纷事项(如有):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